法律分析: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不担责。5、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