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商品房欺诈,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者返还已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犀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犀的事实。
一、商品房欺诈的行为包括哪些
1、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的行为包括:
(1)销售现房时,以次充好;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真实面积牟取暴利;
(3)一般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行为的;
(8)利用广播、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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