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保教费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一)采取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二)采取按月收费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四)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五)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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