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置房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解析

2020-10-30 来源:星星旅游

拆迁安置房屋的主要分类和交易限制。拆迁安置房屋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市政工程动迁建造的房屋,所有权5年内不可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可自由上市交易。转让拆迁安置房屋需满足条件,否则认定为无效,如未经共有人同意、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等。此外,标的物不清楚也会导致交易无效。

法律分析

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2、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3、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对于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无效:

(1)未经共有人同意;

(2)转让合同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

(3)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转让违法;(4)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违法;

(5)标的物不清楚等等。

结语

拆迁安置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产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该类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无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对于一些情况,如未经共有人同意、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债权债务转让、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转让等,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标的物不清楚等情况也会影响交易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