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公司章程有规定且不违法的,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处理。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大会应当将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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