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请假的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 女职工 的 工资 ,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 退休 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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