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方可以独自行使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只需要所有权人的签字;对婚前财产存在约定,并且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配偶的签字。
债权人为避免纠纷,在认定为个人财产时,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并且归当事人个人所有,无法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债权人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会要求配偶在抵押合同上签字,配偶不签字的,就无法签订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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