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法院首先看夫妻双方有无财产分割协议,若没有或者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以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危害共同利益行为的,法院判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危害利益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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