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那么就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来进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是如果确定了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能进行变更。
一、父母有退休工资还能不能专项扣除
父母有退休工资还能专项扣除。新个税中赡养老人支出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和父母是否年满60岁有关系,和他们是否有养老金,有多少养老金没关系。
具体说,如果是独生子女,只要父母有一人年满60岁,不管父母是否有养老金,还有养老金是多是少,只要人还健在,都可以在税前依法享受每年24000元,即每月分摊2000的定额扣除额度。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和兄弟姐妹平均分摊,也可以按约定分摊,还可以由父母指定分摊,但每个子女每月税前最多分摊1000元的定额扣除额度。一旦选择后,一年内不可以变更。
如果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还健在,代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也同样可以代位享受赡养费个税定额扣除额度。赡养祖父母的个税扣除额度和赡养父母等同。值得注意的是,定额扣除意味着赡养多少个老人税前可扣除的赡养费用都是一样的额度。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和被赡养老人是否有退休金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子女交税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的。
1、老人必须年满60周岁,只要有1位老人具备这个条件就可以;
2、必须是自己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或者失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不在专项扣除序列。
3、专项附加扣除和被赡养老人数量没有关系,只要有1位以上的被赡养老人,就可以按2000元标准扣除;
4、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一个人最多1000元,总额不超过2000元,即便其他子女都领取失业保险,也不能把额度转让给有工作的那一个。
二、个税附加扣除项标准
个税附加扣除项标准问题:1.概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2.个税附加扣除项标准:个税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累计扣除。子女教育: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赡养老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年龄要求
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是指需要赡养的老人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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