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卫生。
2、行为人在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部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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