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承担债务有以下情形:1、注册资金不足;2、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足履行能力;3、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为名义或虚拟股东;4、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5、股东与公司资产业务混同(关联交易)。股东有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1、公司注册资金不足;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法履约,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或虚拟股东,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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