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义务尚未完全履行;
3、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规定是怎样的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愿的表示,否则的话,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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