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各种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城乡低保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2、审查: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予以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社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民政局审批。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局应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批,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和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汇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市财政局进行抽查和审核,作为发放医疗救助款项的依据。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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