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也可以委托别人出庭。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也可以委托别人出庭。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拓展延伸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特别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特别授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也可以委托别人出庭。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以上人员均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八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