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弊端?

2020-02-22 来源:星星旅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员工而言并没有任何弊端,但对于企业存在的弊端有:1、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意味着企业在未来的任何时间解除或这终止劳动关系,必须要给予员工法定的补偿;2、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内部员工的流动性。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有:

1、员工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2、企业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单位改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不到十年的;

3、员工与企业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满足续签条件的。

4、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