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理论上,物业管理机构签署物业合同的对象应该是开发单位和业主委员会
但是世事无绝对,有几种情况,物业公司可以直接与业主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1、一个项目只有唯一一个业主的时候;
2、项目的业主较少,不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不打算成立业委会时;
3、独立经营的商业物业,各物业之间彼此无关联;
4、经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