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有户口簿带户口簿即可;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先有身份证的,可开具证明写清居民身份证编号。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样式要求为民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制式表格(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自印,向单位、组织出售),男女双方各一份。一般单位由政工部门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如无工作单位,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开具证明。
(4)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地方);
(5)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损毁的,可向原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持此书既可;如是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应当提交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如不是终审判决,还应当附上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6)二寸男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照片要求达到证件照片的标准,不要在婚纱摄影处的化妆照。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在指定处现场拍照,请事先询问。
2、婚姻登记时身份证和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怎么处理?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持有的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时,当事人需要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薄换领手续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申请。此外,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声明。如当事人明明已经结婚,但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发表虚假声明,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将构成重婚罪,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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