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一、要怎么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1.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其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2.犯罪主体条件要求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犯罪主观条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贪污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贪污罪的共犯的认定:
1.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贪污犯罪的故意;
3.在客观上有共同的贪污行为;
4.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处罚情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