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
(2)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注: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有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则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申请书件等由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并递交商标局。
(3)报送商标图样的数量和规格要求:每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应向商标局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4)有关证明文件应一次备齐。一般的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申请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还应当同时附送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烟草制品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证明文件。
(5)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附送有关文件。
自1993年7月1日起,国家批准实行商标注册代理制,需要商标注册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