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据会计准则的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及时性”原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2.发生了费用支出就应在发生的时间入账。如果发生了没及时记录,可以补记,但仍应作为发生当期的成本费用,如果跨年度应作为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科目。
(1)现实工作中:对于成本类,比如要入库的材料费用,可以跨年度,因为计征增值税或是营业税;
(2)但是对于费用类(即直接冲减利润的支出)的就不行了,因为要计征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就不能再抵扣了。
法律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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