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当年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医保中心监督科(德馨大厦408室)
二、材料审核
监督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现场审验
监督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填写《验收表》。一般15个工作日。
四、公布定点
现场审验合格者,监督科将合格单位情况报主任、局长审批,对准予定点的医疗机构,制发文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般1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
监督科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颁发《资格证书》及定点标牌。一般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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