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在工作期间,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因此,各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根据各地出台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下列以陕西省和重庆市为参考:
1、陕西省: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文件,这里参考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陕西省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一类工资区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为1580、15.8;三类工资区为1480、14.8;四类工资区为1380、13.8。
2、重庆市:2019年没有发布新的文件,这里参考2016年11月3日发布的《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6〕23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重庆市2018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2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万州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城口县等12个县(自治县)为1700元/月、17元/小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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