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团购费用不计入购房房款总价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不予以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还有加价出售以及收取没有予以给消费者标明费用行为的,涉嫌不正当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具体规定如下:
1、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2、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4、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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