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结合型补偿。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能否继承,情况有所不同。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前已死亡,继承人需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后再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一般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此外,还包括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费用、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以及其他非居住房屋和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
(一)货币补偿,即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是否可以继承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民法典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结语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多样,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结合型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继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原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去世,补偿所得房屋需进行权属登记手续。若原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前已去世,继承人应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后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一般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计算,若协商不成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此外,还应考虑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等。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