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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