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卖家按约定完成供货后,买家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候。卖家是债权人,买家就是债务人。债权人主要是指预支款者,有权哀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贸易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划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买卖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权利《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清偿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商定履行的,有权保存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存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商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门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确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确当事人,有切当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贸易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切当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划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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