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骗取贷款属于什么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恶意骗取贷款属于什么犯罪?
涉嫌骗取贷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3、有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只能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一般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二)行为手段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获取贷款。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以“诈骗”的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虽然欺骗和诈骗的区别不大,均指故意编造材料,或者伪造对方不掌握的信息,获取对方的信任。但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诈骗的严重或者恶劣程度要高于欺骗。
(三)责任要素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在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除考察行为手段外,还需要从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因素综合考虑。
虽然骗取贷款属于骗取贷款罪,但是骗取贷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的,只是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相关的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所以骗取贷款罪跟诈骗贷款罪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相关内容: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骗取贷款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骗取贷款罪呢?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
(1)对欺骗手段的认定;
(2)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2、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践中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犯罪之间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而也在上文中为大家对比了这两者犯罪。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
骗取贷款是不是经济犯罪
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包括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贪利性,即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以,骗取贷款罪是属于经济犯罪。【案例】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某伙同邓某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金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支付了首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人邓某不支付首付便向银行贷款89.6万,而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金额为59.34万元。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人朱某及某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88.607544万元。【判决】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骗取贷款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骗取贷款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内容由 戴允丝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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