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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行为还是结果犯?

2024-05-09 来源:星星旅游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犯,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定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具备非法强索财物的目的和使用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是行为还是结果犯?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该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客观构成上讲,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三、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属于行为犯,敲诈勒索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行为,具有强制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该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犯该罪涉案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在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评估,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立案标准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并根据涉案数额的大小进行判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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