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发生一些纠纷之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也就是诉讼方式来尽可能给自己获得权益的保障,当然官司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结束。有的官司结束之后,在符合条件的允许下,不满诉讼结果是可以申请再审。一、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再审程序规范,重视再审申请审查的对抗性四、规定再审案件审查期限,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五、建立了再审案件的分流机制六、符合条件的民事《调解书》也能申请再审七、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二、民事诉讼再审法定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部分。(二)对人效力中国国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三)对事效力对事效力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希望上文的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再审法定情形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