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包人行为引起的索赔有: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有错误、遗漏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后的经济损失;
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现场;
3、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地面清除、架空和地下障碍物清除,导致施工现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现场外接至约定地点,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
5、发包人未按合同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现场的主要交通干道,不能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不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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