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委托书,没有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做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并出具鉴定文书。”
一、司法鉴定轻伤的标准
1、头颈部损伤
(一)帽状腱膜下血肿;
(二)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三)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四)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五)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2、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六)外伤性斜视。
2、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3、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4、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5、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6、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7、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一)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二)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三)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四)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五)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六)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七)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八)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九)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十)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十一)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8、其他损伤
(一)烧、烫伤
(1)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2)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3)呼吸道烧烫伤。
(二)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三)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四)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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