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章,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