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及人群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生育,正常分娩的,享受一百五十八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三个月*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发放方法
(1)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
(2)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按法规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法规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法规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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