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股东是否能作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定。若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通常不能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若该股东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则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该公司和股东。另外,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可以向公司发起人及被告股东主张连带责任,或者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律分析
一家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在起诉该公司股东时,不能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该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则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该公司和股东。是否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形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中,如果有一个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3款规定,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第1款或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一、公司破产股东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的清偿,那么股东该怎么办呢?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未出资对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未出资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为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时,不能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该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则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该公司和股东。是否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形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此外,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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