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毒品的数量标准,包括鸦片、海洛因、可卡因等。如果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规定标准或按比例折算达到十克以上,将予以立案追诉。非法持有是指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结语
毒品犯罪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只要涉嫌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规定标准,即应予立案追诉。此外,如果持有的毒品种类不同,但累计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同样应予以追诉。非法持有毒品的定义包括占有、携带、藏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严禁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将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