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因为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支架仍然具有日常代理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一、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认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在家庭日常生活以外,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经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追回。
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离婚时的债务怎样承担
1、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离婚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方愿意承担的,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三、有限公司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因为在婚后公司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约定公司经营的收益为个人财产,则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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