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2、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3、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法律依据】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第八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同我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同我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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