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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发生在长途车上的盗窃案案件管辖权

2020-10-29 来源:星星旅游

对于长途客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本着方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原则,始发车站、终点车站或者行使途中犯罪分子被抓获地或被扭送地的司法机关都可以管辖。长途客车上刑事案件的管辖犯罪分子在长途客车上盗窃、抢劫等犯罪屡有发生。由于长途客车具有流动性,在长途客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在管辖方面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犯罪分子作案地域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所在地不同,有人对管辖提出了异议。笔者认为,对于长途客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本着方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原则,始发车站、终点车站或者行使途中犯罪分子被抓获地或被扭送地的司法机关都可以管辖。第一种情况是,途中犯罪分子被抓获地或被扭送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如果这类案件犯罪发生时随即被发现,失主向途中的公安机关报警或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和立案侦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审查起诉和审判一般也应当在当地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第二种情况是,始发车站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管辖。首先,尽管长途客车具有流动性,但可能归属始发车站所有或管理,在长途客车上作案,可以视为在始发车站作案。其次,这类发生在长途客车的扒窃等案件,往往是一些专门在长途客车作案的犯罪团伙所为,他们大多在始发车站乘车。他们登车之际,是寻找作案目标、接近作案目标,实施盗窃、抢劫犯罪的开始,因而可以认为始发车站也是其犯罪实施地。需要提出的是,对于流动作案的犯罪分子,犯罪地可能不是一个,而是数个。再次,从方便侦查讲,这些犯罪分子大多不是偶尔一次作案,而可能是专在长途客车上扒窃的惯犯,一般在始发站经常出没,留下很多线索。第三种情况是,由终点车站管辖。有的案件,虽然被害人发现了犯罪分子作案,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向途中公安机关报警,而选择向终点车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终点车站是长途客车停驶地点,与长途客车运营直接关联,由终点车站管辖发生在长途客车上的刑事案件是说得过去的。此外,由于客车处于高速运行状态,犯罪嫌疑人和旅客对沿途路线可能并不熟悉,有时难以确定其发生时所处的具体地点。有的长途客车行使路程达数百或数千公里,犯罪分子作案地域也可能与终点车站相距数百或数千公里,长途客车到达终点车站后,再将案件移交作案时客车行使地域的公安机关侦查也是不现实的。而案件由终点站公安机关管辖不影响客车的正常运行和其他旅客的旅行,还方便控制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8月23日下发《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根据此规定,办理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车上立案、站上办理”的方式进行。在办理发生在长途客车上的案件时,也可以参照该规定,如果由终点车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处理案件更为方便的,可以由终点车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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