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合同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会产生“定金”合同的效力,对方收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约定的是”定金“,定金合同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订立的,因交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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