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发包方同意后,农民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属于合法行为。
2、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后没有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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