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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具有哪些条件?

2022-05-24 来源:星星旅游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条件都有哪些

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条件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条件都有哪些

并不是只要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就可以适用该程序,适用该程序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告人真诚悔罪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还需对自身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深刻剖析发生犯罪的原因,真诚的悔改,并明确表示不再犯。

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真诚悔罪是对司法机关的一个承诺,同时还需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因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关键的环节。

取得谅解的方式不尽相同,一方面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通过为被告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履行形式多样化有利于经济实力较弱的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被害人经济实力较强,对于金钱的赔偿不作要求,仅仅要求其他形式如道歉等其他行为。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在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其损失、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被害人不仅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也愿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以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被害人自愿、主动对被告人的宽宥。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当着重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对于属于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若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且未达成和解并向法院申请的,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协商达成和解。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确认,否则认定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综上可知,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意义在于恢复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社会关系,或者更进一步讲是社区关系、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因此需要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在此基础上具有恢复原有关系的意识和具体行为。

相关内容:刑事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刑事案件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其实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和解的话,是最有价值一件事情。因为我国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所有的惩罚手段都并不是目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民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刑事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 年 月 日 时许,甲方于 附近用餐,因 ,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我们可以看出在协议书当中,对于双方争执的具体事项,以及达成和解协议的意向等重要信息都应该在协议书当中交代清楚。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双方既然同意和解的话,在签订和解协议以后,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书当中的内容来执行。

刑事和解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包括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并不是只要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就可以适用该程序,适用该程序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告人真诚悔罪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还需对自身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深刻剖析发生犯罪的原因,真诚的悔改,并明确表示不再犯。

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真诚悔罪是对司法机关的一个承诺,同时还需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因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关键的环节。

取得谅解的方式不尽相同,一方面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通过为被告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履行形式多样化有利于经济实力较弱的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被害人经济实力较强,对于金钱的赔偿不作要求,仅仅要求其他形式如道歉等其他行为。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在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其损失、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被害人不仅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也愿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以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被害人自愿、主动对被告人的宽宥。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当着重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对于属于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若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且未达成和解并向法院申请的,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协商达成和解。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确认,否则认定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综上可知,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意义在于恢复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社会关系,或者更进一步讲是社区关系、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因此需要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在此基础上具有恢复原有关系的意识和具体行为。

相关内容:刑事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刑事案件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其实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和解的话,是最有价值一件事情。因为我国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所有的惩罚手段都并不是目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民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刑事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 年 月 日 时许,甲方于 附近用餐,因 ,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我们可以看出在协议书当中,对于双方争执的具体事项,以及达成和解协议的意向等重要信息都应该在协议书当中交代清楚。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双方既然同意和解的话,在签订和解协议以后,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书当中的内容来执行。

刑事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刑事公诉案件可否和解?

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可否和解?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公诉案件可否和解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的程序。

和解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还有可能会坐牢。一般情况下,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也可以作为调停人主持调解工作,以争取对双方有利的双赢结果,即受害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足额赔偿金;加害人获得从宽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只要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就可以适用该程序,适用该程序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告人真诚悔罪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还需对自身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深刻剖析发生犯罪的原因,真诚的悔改,并明确表示不再犯。

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真诚悔罪是对司法机关的一个承诺,同时还需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因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关键的环节。

取得谅解的方式不尽相同,一方面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通过为被告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履行形式多样化有利于经济实力较弱的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被害人经济实力较强,对于金钱的赔偿不作要求,仅仅要求其他形式如道歉等其他行为。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在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其损失、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被害人不仅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也愿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以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被害人自愿、主动对被告人的宽宥。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当着重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一直以来,普遍认为除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系公诉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事人之间不得私下和解,以避免“以刑讹钱”。而事实上,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和解”。

相关内容:公诉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公诉的普通程序是什么?在审查起诉中的流程是有一定程序化的,关于公诉普通程序的步骤在下文里有详细地列出。在公诉这项诉讼活动里,一定要按照规章程序操作,这样才能大加胜诉的几率。各项程序和步骤的要求一应如下。

一、公诉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5、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6、作出决定。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首先肯定是关于案件的受理,其次就是关于案件的材料以及案情梳理了,这是绝大多数的案件判理的关键所在,而要想明明确确地陈诉出这一出案情的话其实还是很需要一个靠谱的律师的,我们专业人士为您服务。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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