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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年基数还是新基数?

2022-08-25 来源:星星旅游

补缴社保一般按新的基数补缴,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可补缴,超过3个月则视地区政策而定。劳动关系证明可无年限限制,带相关文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法律分析

补缴社保一般情况之下是按照按新的基数补缴,社保费补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是现在社保的基数为标准。而不能以原来欠费时的基数标准交纳的。一般情况下,社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办理补缴,挂靠公司代缴社保,一般都有补缴社保的业务。如果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那么通常就不能补缴了,不过不同地区社保补缴政策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社保一般可以补缴近三个月的,但是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无年限限制,无论多久都可以补缴。补缴社保的,应带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拓展延伸

基数调整:当年基数与新基数的选择之争

基数调整是一个涉及到税收和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议题。在确定基数时,需要考虑当年基数和新基数两种选择。当年基数是指按照当前年度的相关指标和政策来确定基数,具有实时性和针对性。而新基数则是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等因素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在选择基数时,需要综合考虑政府财政状况、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因此,基数调整的选择之争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复杂议题。通过权衡各种因素,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基数调整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社保补缴需按新基数补缴,不得以原欠费基数交纳。中断不超3个月可办理补缴,超3个月则视地区政策而定。补缴可近三个月,证明劳动关系无年限限制。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基数调整涉及税收和社保,需综合考虑财政、公平和发展等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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