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原被告,如果原告公司注销的,那么,该案是无法起诉的,如果原告是被合并而注销的,此时,仍是可以的。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起诉状应当注意的时效有什么?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该条对“明确的被告”作出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自然情况或者工商登记情况,使发生争议的对方的主体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须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区分开来。民诉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无法送达、无人应诉、无法开庭审判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避免损害无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确指出被告,法院就无法启动审理程序。法院只有启动了审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适-格。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诉权,其诉就是合法的。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此时因被告不适-格,用裁定驳回起诉否定原告的诉权,无形中对原告提出了过高要求,违反了立法的本意。
二、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为消灭,一般来说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能因为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而被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破产导致公司注销的,在破产清算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原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总的来说,具体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分析。
三、反诉还是抗辩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而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法院受理反诉后,当事人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必须依法对之做出明确的裁判。而作为抗辩,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对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诉或者不成立,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本诉不存在,抗辩也随之消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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