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有资格享有国民待遇的人,以一项发明创造首先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他如果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申请日。 优先权的作用主要是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本国国民对于在本国提出的一项在后专利申请要求在本国提出的一项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 因此,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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