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警属于警察的种类,同样接受督察(处、室、队)的监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政治机关),交警队、大队、支队、总队、局,政法委,纪检监察、人大、社会媒体都可以监督交警的行为与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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