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合同履约:
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须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验收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提请采购人验收。采购人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工程类项目优先采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有的制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采购人须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交易信息—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栏,上传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告。
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组长。
2.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
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验收。
4.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5.复杂设备的验收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规范的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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