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出租目的的要求,保证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如果出租人在租赁物已经交付并使用的情况下要求收回租赁物,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收回,出租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对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条款,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需要在收回租赁物前提前通知承租人,并且不能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出租目的的要求,保证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安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物的买卖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出租人收回已经交付的租赁物的,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除非承租人违反本法、合同或者出租人的约定,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得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适当的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并且不能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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