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这个约定的;
2、第三人已经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给夫妻一方;
3、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借债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4、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借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5、另一方能证明一方借债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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