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要确定婚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排,夫妻双方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财产。婚后,双方都扩大或增加了房屋,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排,双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增建,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还有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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