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律规定农民耕地使用权多少年

2021-07-01 来源:星星旅游

农民耕地的承包使用权一般是三十年,自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之日起计算。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的耕地,到期后可以重新发包,届满后续期的可以再延长三十年。

一、村民闲置耕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连续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闲置,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收回。

二、女方离婚后土地承包权能否收回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这些特定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土地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即,当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作出这样一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城市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承包方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两头获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会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结果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第三,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换言之,当妇女结婚后在婆家娘家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的,不论是娘家村委会还是婆家村委会都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义务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选择退回哪份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村委会“强好民意”违法强行收地。

第五,承包户是“绝户”的。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因为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户中没有成员时,实际上就是“绝户”,此情况下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发包。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情形外,村委会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还能续吗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果承包土地的期限有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土地承包年限的,则可以续期;如果已经到了国家规定的期限的,则不可以续期。

对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